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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限责任公司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宏**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陈**撤回反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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