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李**与成都益**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郭**诉被告成都益**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曾就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纠纷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简阳市康居新城C区6幢1-2-2号商品房的首付款,并调解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将该款抵作原告向被告购买康居新城C区5幢2-5-2号商品房的首付款。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就案涉商品房原告曾起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且本案原告起诉要求退还的款项已经由简阳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原告现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郭**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3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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