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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成都龙泉驿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龙泉驿支行与被上诉人张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龙泉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龙泉驿支行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中国银行**龙泉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龙泉驿支行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银行**泉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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