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四川其亚铝**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其亚铝**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上**其亚铝**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上**其亚铝**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上**其亚铝**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上**其亚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陈*、上**其亚铝**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