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甲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谭*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生子出生后,常为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吵。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再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音讯全无,经原告多方找寻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谭**。原、被告婚后常因婚生子抚养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与家人无联系。目前被告下落不明,经原告及家人多方找寻未果。

上述事实,有复印自彭州市档案馆的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原告所**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目前已两年多与家人无联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