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汉县支行与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美**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初字第34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美**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美**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四川美**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四川美**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其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新桥社区(原达县南外镇新桥村一组达县**宅小区)东风巷171号、173号、175号、177号、179号、181号、183号、185号、187号、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199号、201号、203号、205号、207号、209号、211号、213号、215号、217号门市及面对紧临1号楼的3号楼从右至左1、2、3、4号(4个临街)门市,共计28个,作价103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以清偿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下欠中国农**汉县支行全部债务。以上28个门市的面积以以后办理的产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并由中国农**汉县支行与四川美**限公司自行交付;二、被执行人四川美**限公司协助中国农**汉县支行办理以上28个门市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承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新桥社区(原达县南外镇新桥村一组达县**宅小区)东风巷171号、173号、175号、177号、179号、181号、183号、185号、187号、189号、191号、193号、195号、197号、199号、201号、203号、205号、207号、209号、211号、213号、215号、217号门市及面对紧临1号楼的3号楼从右至左1、2、3、4号(4个临街)门市,共计28个,作价103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以清偿宣汉浩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下欠中国农**汉县支行全部债务。以上28个门市的面积以以后办理的产权证所载明的面积为准,并由中国农**汉县支行与四川美**限公司自行交付;

二、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办理以上28个门市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汉县支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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