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何**、张**、牟**诉被告达州**有限公司、黄**、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何**、张**、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州**有限公司、黄**、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何**、张**、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81元,依法减半收取2190.50元,由原告张*、张*、何**、张**、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