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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立、游花文与程**、达州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立、游花文诉被告程**、达州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重庆分公司、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立、游花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立、游花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成立、游花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28元,减半收取9064元,由原告朱成立、游花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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