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雅安市**展有限公司与黄**等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3)雨城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雅安市**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等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东吴远**限公司垫付的阿左铁田死亡赔偿金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及执行费749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黄**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3)雨城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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