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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司与何**等十六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何**、何*、郭**、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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