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高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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