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孙*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孙*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孙*、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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