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各项经济损失38169.64元;承担诉讼费1032元。
本院认为
2015年4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当日支付10000元(已支付);余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