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给付货款333329.00元、诉讼费3150.00元、保全费2233.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岳**名下位于沐川县舟坝新场镇的两间营业用房,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岳**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沐川县(2014)沐川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

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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