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市五通桥区支行与周**、辜**、田**、张**、许**、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诉被告周**、辜**、田**、张**、许**、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五通桥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5.0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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