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诉被告周**、辜**、田**、张**、许**、周**、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五通桥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5.0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