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