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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与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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