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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和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和被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雅安市望海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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