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舒乾礼、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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