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鸿国**限公司及第三人天全县乐英**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中鸿国际**限公司及第三人天全县乐英**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眉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冷**到原告处赊购工程用材料和小型机械。自称是乐英乡盐店村灾后重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让原告不用担心收不到货款。原告便将其需要的货物分期分批送到其工地,有时是冷**收货,有时是其他人代收,均认可冷**是施工负责人。供货前期,冷**在赊购后不久即支付货款,从2014年4月起,冷**多次拖欠货款,直至原告于7月份停止供货为止。后通过结算,原告总共赊销货品4501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承诺在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支付全部货款。因到期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认为,因该工程由被告眉**有限公司承建,工地上有被告公司承建的广告和宣传,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公司所为,即与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若不能认定原告与公司的买卖关系,公司存在过错,也应该由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货款45010元;2、第三人将上述款项直接向原告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诺书;

3、结算单;

4、送货单据;

5、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眉山**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冷*君辩称: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居民安置房工程房屋施工主体工程由冷*君做,欠原告货款属实。由于公司未给我结算工程款,冷*君无力支付,愿意协助原告拿到货款。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冷**向法庭提供证据为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复印件。

第三人天全县乐英**委员会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本院刑事审判庭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材料,并已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案外人郑**(正在刑事审理)向另一案外人郑*提供其伪造的被告眉山**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及其他手续,让郑*承建了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聚居点工程。2013年12月25日,郑*又将该工程的主体发包给被告冷**。双方分别在建筑工程劳务合同上以自己的名义签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劳务费标准及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等。被告冷**自行负责施工所需的机具、耗材、模板等。施工中,被告冷**向原告购买了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机械,被告冷**向原告张**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7月25日,原告张**与被告冷**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冷**向原告张**出具结算单,载明:经结算,我乐英乡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共计张**材料和机械货款45010元(大写:肆万伍仟零壹拾元*)。此款在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眉山**有限公司天全县乐英乡盐店村民聚居点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冷**,注(张**送货单据作废)。后经原告张**多次催收,被告冷**和项目部人员拒不支付,原告张**起诉至院。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结算单、送货单据、调查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冷**向原告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机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冷**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称要求被告眉山**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本案的承诺书和结算单上,只有被告冷**的签名,没有被告中鸿国际**限公司或其项目部的印章,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冷**是中鸿国际**限公司人员,也没有提供公司授权其与原告签订合同等证据材料,故原告张**要求被告眉山**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天全县乐英**委员会直接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庭审调解中,因被告冷**称其未结算完工程款,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货款人民币450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冷**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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