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申请执行绵竹**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曾**与绵竹**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7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代垫诉讼费835.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等共计77611.00元,被执行人定于当庭支付4000.00元,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6000.00元,剩余欠款从2015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10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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