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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夹**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中**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红、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5.46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成都**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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