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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成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李**与原审被告成都**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都江*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都检民监(2014)51018100005号和都检民违监(2014)51018100004号两份检察建议书,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在审理(2012)都江*初字第2651号案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程序违法,依法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李**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李**撤回诉讼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都江*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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