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等四人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62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20228.17元。对于余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4)中江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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