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晓**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晓**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晓**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四川晓**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邓**、范**、陈**、李**、黎某某、邓*甲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姚*与卿咏梅、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单梅、汪**、汪**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李**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绵阳**限公司与绵阳**限公司、龙*、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限公司与绵阳**限公司、龙*、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有限公司与绵阳**限公司、龙*、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日副食店与绵阳**限公司、龙*、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