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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晓**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晓**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晓**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晓**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四川晓**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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