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单梅、汪**、汪**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单梅、汪**、汪**不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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