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与彭*、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古蔺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程**、周**归还借款本金42197.4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向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反馈后,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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