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与何**、胡**、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与被告何**、胡**、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胡**、武**、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古蔺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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