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与被告何**、胡**、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胡**、武**、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古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中国邮**司古蔺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