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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古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古蔺县三和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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