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已减半),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李某某与陈**、陈**、陈**、陈**、陈**、陈**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竹**、刘**、四川三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犍为县**管理局与李**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均诉被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