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叶**与被申请人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在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有赔偿款。担保人熊**自愿以其所有的川A****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熊**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熊**所有的川A****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在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