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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审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提交了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同春**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尹**属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同春村第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尹**的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审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自贡**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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