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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四川省江**有限责任公司、汪**、四川省江**限责任公司都江堰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汪**、四川省江**限责任公司都江堰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2日以其费案涉房屋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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