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汪*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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