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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四川亚泰**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汪*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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