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峨眉山**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四川**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峨眉山**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款及利息人民币4800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71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在银行有三个账号,已被本院分别冻结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50万元。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文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峨眉山**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人民币4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4)都江*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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