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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