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文诉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文诉被告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的委托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文诉称,2012年6月1日,原告唐*文与被告文明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唐*文向被告文明缴纳了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后,被告文明未退还保证金和未结清工程款。2013年12月19日,被告文明向原告唐*文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后,被告文明一直未支付欠款,原告唐*文多次催款无果。现特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文明归还欠款本息。

被告辩称

被告文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原告唐**和案外人谭*与被告文明签订重庆市白市驿华福路陶家公租房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工程所有用于水电实体材料均有被告文明采购供应。水电安装的小型工器具原告唐**和案外人谭*自备,辅料由原告唐**和案外人谭*提供。”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谭*未参与该合同的履行,该工程全部由原告唐**一人完成。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文明尚欠原告唐**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共计15万元。2013年12月19日,被告文明向原告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文明欠唐**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拾伍万整(150000.00元)保证一周之内还清,如未偿还按3分/月计算,欠款人文明,2013年12月19日。”欠款到期后,原告唐**多次要求被告文明支付欠款,被告文明至今未归还。庭审中,原告唐**自动放弃被告文明支付欠款利息。

另查明,案外人谭*声明重庆市白市驿华福路陶家公租房水电安装工程全部由原告唐**一人完成,案外人谭*自愿放弃该案的诉讼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唐**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原件、案外人谭*的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文明欠原告唐**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15万元,至今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文明应及时给付,故原告唐**要求被告文明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保证金和工程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文明支付欠款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文明支付原告唐**欠款人民币15万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文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唐**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文明直接支付给原告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