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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四川路**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四川路**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被告四川路**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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