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四川路**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被告四川路**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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