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龚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龚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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