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龚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蓬安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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