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上诉被告宜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裔上撤回对被告宜宾**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陈*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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