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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有限公司与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0元,由原告南充**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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