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道和融成投资**限公司、凌**、四川汇智融成投资**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00元,由原告南充**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