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龙泉驿分公司、成都九**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邓**,原审第三人成都市**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龙泉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龙泉驿分公司、成都九**限公司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