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与被告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以与被告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已在仁寿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查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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