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本院送达的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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