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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有限公司与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善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善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善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24元,减半收取6962元,由原告永善**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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