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蛇**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蛇**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安蛇**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安蛇**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3386元,由上诉人广**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