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威远县**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自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自贡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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