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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限公司与威远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威远县**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自贡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自贡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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