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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核**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依法给予其最便捷的法律救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主体不适格;故原审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为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或者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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