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申请执行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岳**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杨**工资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之妻肖**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尔后杨**的委托代理人谢**与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冻结的被执行人魏**之妻肖**名下的存款由法院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魏**以其妻肖**名义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予以扣划。
扣划后解除该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