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成都**限公司与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杨*、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四川南**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