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武县**责任公司与鲜春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平武县**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鲜春森之间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5)平民保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鲜春森存于其兄鲜春*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703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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